1.读者应按时归还图书。如所借书刊超期,需按每册每天0.1元缴纳滞还金,超期罚款达10元时,暂停借阅权限。
2.读者所借图书,如应还期在寒暑假期间,系统自动将应还期更改为开学日并顺延5天。
3.读者到外地出差、学习,未能按期归还图书时,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,图书馆视情况予以减免滞还金。
4.凡未办理借阅手续,私自将书刊携带出馆,以及破坏书刊标识的行为,一律按窃书处理,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。
5.读者应爱护馆藏文献,对圈划、污损书刊等行为,一经发现,视情节予以取消借阅权限处理。
6.读者遗失图书,可优先选择购买书名、著者、出版社、价格全部相同的图书赔偿,并交纳图书标识加工费4元,赔书后找到原书不予退赔。
7.遗失图书购买不到时做赔款处理。
(1) 1998年及以前出版的中文图书,按原价4倍赔偿。
(2)1999年以后出版的中文图书,按原价2倍赔偿。
(3)外文图书按原价5倍赔偿。
(4)工具书按原价5倍赔偿。
(5)多卷书、合订本、连续出版物按总价赔偿。
(6)期刊按全年价赔偿。
(7)赔款后找到原书不予退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