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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文献借阅管理办法
2024/06/07     (点击: )

1.读者应按时归还图书。如所借书刊超期,需按每册每天0.1元缴纳滞还金,超期罚款达10元时,暂停借阅权限。

2.读者所借图书,如应还期在寒暑假期间,系统自动将应还期更改为开学日并顺延5天。

3.读者到外地出差、学习,未能按期归还图书时,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,图书馆视情况予以减免滞还金。

4.凡未办理借阅手续,私自将书刊携带出馆,以及破坏书刊标识的行为,一律按窃书处理,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。

5.读者应爱护馆藏文献,对圈划、污损书刊等行为,一经发现,视情节予以取消借阅权限处理。

6.读者遗失图书,可优先选择购买书名、著者、出版社、价格全部相同的图书赔偿,并交纳图书标识加工费4元,赔书后找到原书不予退赔。

7.遗失图书购买不到时做赔款处理。

1) 1998年及以前出版的中文图书,按原价4倍赔偿。

2)1999年以后出版的中文图书,按原价2倍赔偿。

3)外文图书按原价5倍赔偿。

4)工具书按原价5倍赔偿。

5)多卷书、合订本、连续出版物按总价赔偿。

6)期刊按全年价赔偿。

7)赔款后找到原书不予退赔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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