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读者应按时归还图书。如所借书刊超期,需按每册每天0.1元缴纳滞还金,但如果读者在超期后10天内积极还书,可免交罚款;超期罚款达10元时,暂停借阅权限。
2.读者所借图书,如应还期在寒暑假期间,系统自动将应还期更改为开学日并顺延5天。
3.读者到外地出差、学习,未能按期归还图书时,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,图书馆视情况予以减免滞还金。
4.凡未办理借阅手续,私自将书刊携带出馆,以及破坏书刊标识的行为,一律按窃书处理。一经发现,取消入馆资格,并上报学生管理部门,依据《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手册》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5.读者应爱护馆藏文献,对圈划、污损书刊等行为,一经发现,视情节予以取消借阅权限处理。
6.读者丢失图书,但购买了原版书予以赔偿,每册需付图书标识加工费4元。
7.读者丢失图书且无法偿还原版书,一般图书2-4倍赔款,外文图书5倍赔款,工具书5-10倍赔款,多卷书、合订本、连续出版物按总价赔款,期刊按全年价赔款。